科研论文

孟庆瑜、梁枫、张思茵:京津冀环保产业协同推进法律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9-04-30

作者:孟庆瑜,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主任。

原文载于《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为便于编辑和阅读,已将相关注释省略。

摘要:

协同推进兼具生态环保和经济发展两方面效能的环保产业, 是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实施的重要方面。现阶段, 京津冀已就环保产业的协同推进达成了共识。在肯定京津冀三地通过政策扶持、技术创新和加大资金投入等方式为京津冀环保产业的协同推进提供有力支撑的同时, 更应敏锐发现关联度差、互补不足,集中度低、规模化弱, 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硬性约束机制缺失等阻碍京津冀环保产业协同推进的不利因素。并有的放矢, 从协同规划法律机制、对接对标法律机制、科技创新法律机制、投融资法律机制和信息共享法律机制等方面入手, 建立全面、到位的法律保障机制网络, 为京津冀生态环境的协同建设以及经济结构的协同升级提供持续稳定的产业支撑。

关键词:

环保产业;京津冀协同发展;法律机制;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 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建设美丽中国, 推进绿色发展, 并明确表示要壮大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环保产业。《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着重指出, 生态环保是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需要率先突破的重点领域。环保产业作为生态环保科学技术创新的主体, 是进行地方生态环境建设布局的主力军。可以说, 环保产业的发展就是生态环境的发展, 自然环保产业的协同应是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建设的重要突破口。而且, 环保产业兼具生态环保和经济发展两方面效能, 决定了环保产业的协同还是京津冀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产业结构协同升级的引领者。因此, 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生态环保和产业转型升级两大领域的契合点, 环保产业理应成为京津冀协同推进的重要方面。现阶段虽然一系列产业利好政策为环保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环境, 但京津冀环保产业的协同推进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有赖于行之有效的法律机制为其保驾护航。

一、京津冀环保产业协同推进的驱动因素

环保产业是典型的政策导向型产业, 产业发展的方向取决于政策法规的引导和规制, 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明确了三地环保产业应朝着协同推进的方向进行布局。目前, 京津冀三地在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大力投入已经为京津冀环保产业的协同推进提供了较为有力的支撑。

() 顶层设计明确京津冀环保产业协同推进大方向

近年来, 环保产业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 从最初的依靠政府投资扶持到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靠的是不断完善的顶层设计。自2016年以来, 无论是在国家层面, 还是在地方层面, 相继出台了《十三五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战略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市政工程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创新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产业发展的利好政策, 从需求拉动、激励促进、规范引导和创新鼓励4个方面明确了环保产业的发展方向。聚焦到京津冀区域范围内, 三省市基于不同的功能和产业发展定位, 共同出台了《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规划》《十三五时期京津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关于加强京津冀产业转移承接重点平台建设的意见》, 对于三地环保产业的持续发展、精准承接和协同推进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 区域关系倒逼环保产业协同推进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 环保产业的协同推进是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绿色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保产业承担着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双重职能。基于京津冀区域内资源分布的差异性和环境要素的流动性, 京津冀三地唯有协同推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才能实现区域多目标的共赢。具体来说, 京津冀三地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 河北省要实现经济发展目标, 现阶段仍然在较大程度上依仗本地的钢铁、水泥、焦化等重工业, 相应地也就会持续处于环保高压之下;而处于较高经济发展水平的北京市和天津市, 其二者的高质量发展又极大程度上依赖河北省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支撑, 区域内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矛盾随即产生。要实现京津冀三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 就必须在京津冀三地环保一体化共识的基础上, 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以实现经济、环境和民生等多目标的共赢。

() 技术创新推动京津冀环保产业科学分工

技术创新是改进环保产品的服务与质量, 增强环保产业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性因素。环保产业的发展和升级需要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技术创新为其提供基本支撑。在技术创新层面, 北京、天津由于众多高校、科研机构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总部集聚, 相较于河北处于明显优势地位。技术创新能力的差异性和高层次人才分布的不均衡, 使得京津冀三地环保产业发展有着不同的定位, 即北京市定位于环保技术开发转化中心;天津市定位于高端制造业与产学研相结合的循环经济城市;河北省则定位于以环境装备制造为主的一般制造业承接地。基于此, 京津冀三地应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转移并行, 加强协同联动, 谋划出从技术研发到转化再到产品生产加工的一体化环保产业布局。依靠技术创新推动京津冀区域环保产业的协同联动, 应分为两步:第一是通过技术创新推动局部环保产业转型升级, 并逐步带动周边地区环保产业的发展;第二则是通过区域内环保技术交流与合作实现整体高质量发展。

() 针对性投资激发京津冀环保产业市场潜力

环保投资是拉动环保产业市场需求的重要动力,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继颁布实施, 环保投资规模不断加大, 投资领域进一步扩展。根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的《中国环保产业发展状况报告 (2017) 》显示, “十二五期间全社会环保投资较十一五时期增长了92.8%, 政府环保投资也在以14.5%的速度逐年增长, 与之相应的, 环保产业市场的总体规模呈扩张态势, 环保产业产值保持快速增长, 2004—2016年中国环保产业的营业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已从0.4%升至1.6%, 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环保投资的拉动作用。目前环保投资领域已涵盖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环境监测、环境修复等诸多方面。就京津冀区域来说, 实现协同发展在环保投资方面的体现就是协调平衡三地环保投资的规模和结构, 河北省面临的环境治理的压力最大, 意味着环保产业的潜在市场也就最大, 因此京津冀区域内的环保投资应尽可能向河北省倾斜。缘于生态环境治理对于协同性的现实要求和环保产业区别于传统产业所具有的跨领域、跨区域特征, 京津冀三地只有打破区域分割的行政思维, 才能收获环保投资协同效应。

二、京津冀环保产业协同推进的现实阻碍

() 三地环保产业的关联度较差, 未能充分发挥互补性优势

产业关联度是指产业之间基于产品的供需关系和产业的技术供给而形成的互相关联、互为存在前提条件的内在联系, 依据投入产出表计算得出产业的影响力系数和产业的感应度系数是衡量产业关联度的重要指标。京津冀区域良性的产业关联模式应该是充分发挥三地资源互补的优势, 整合区域内环保产业资源, 以北京的高科技优势辐射津冀两地实现环保产业的结构优化, 通过津冀两地环保产业的转型和升级带动整个区域的健康发展。近年来, 京津冀三地产业协同逐步加强, 但仍存在着产业关联度不高的问题, 表现在环保产业方面也是如此。根据《中国环保产业发展状况报告 (2017) , 2016年北京的环保产业营业收入远远超过天津、河北两地的营业收入之和。明显看出, 区域内环保产业的发展严重失衡。事实上, 北京集聚了区域内绝大部分的科技、人力资源, 但其高端环保产业的发展对津冀两地的辐射效应相当有限。碍于河北省相应的配套设施并不完善, 北京市环保科技研发成果大多并未转移到河北省, 反而选择了环境设施更为优良的南方省市, 这也表明了北京环保产业的发展对津冀两地的影响力系数并不高。与此同时, 京津冀三地在环保装备制造等领域存在的同质化现象, 加剧了区域内市场竞争和资源争夺, 更是与产业关联协同的趋向背道而驰。

() 环保产业集中程度较低, 规模化效应有待加强

中国环保企业的数量与产出贡献呈倒置关系, 即数量多的小微型企业环保营利收入贡献少, 而数量少的大中型企业环保营利收入贡献多, 这表明环保产业的规模越大, 越能充分发挥集聚效应。当前, 京津冀地区环保产业总体呈现规模小、集中度低的特征, 大中型企业以及龙头骨干企业偏少且主要集中在北京市, 区域内环保产业的发展尚未呈现明显的规模化效应。环保产业园区是充分发挥区域内环保产业集聚效应的重要途径, 在这方面京津冀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必要的协调机制, 三地环保产业园区的协同发展存在难以破除的障碍。一方面, 三地环保产业园区发展具有不均衡性, 京津两地环保产业园区建设时间早, 依托科技和地理优势发展较快, 河北省环保产业园区主要为中小园区, 在发展规模和总体产值上与京津两地存在较大差距。而且由于三地环保产业园区建立之时并未进行协调和沟通, 使得这种差距长期存在并且愈加明显。另一方面, 环保产业园区的规划和发展可能涉及到整个区域技术、资金等要素的分配, 但三省市并未进行相应的统筹规划, 或者基于各自的利益不能达成一致协议, 使得环保产业园区无法得到充分的要素支持, 从而限制了环保产业园区的规模扩张。

() 环保产业协同政策法规不健全, 缺乏硬性约束机制

现有的环保产业发展相关的政策和法规的制定主体主要为中央政府和部门, 具有原则性和普适性的特点, 缺乏专门针对京津冀区域环保产业协同的具体可操作的文件。京津冀环保产业发展的规定散见于生态环境治理和产业发展两方面, 整体上以环保产业发展为主要内容的文件并不多见, 已颁布实施的有北京市《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先进环保产业发展专项实施方案》, 天津市目前尚未出台相应的文件。此外, 《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规划》《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虽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但缺乏硬性约束。环保产业的协同必定涉及到利益让渡、利益分割等具体事项, 单靠规划的指引并不能对地方政府的行为作出强制性约束。

三、构建京津冀环保产业协同推进的法律机制

京津冀三地环保产业协同推进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 希望和困难同在。法律机制的构建能够为环保产业的协同推进提供强制性约束, 是规范政府行为、协调相关利益的强力支撑。因此, 结合京津冀环保产业发展的驱动因素和环保产业协同的现实阻碍, 应探索构建相应的法律机制, 谋求区域内环保产业的协同发展。

() 建立京津冀环保产业协同规划的法律机制

京津冀区域环保产业发展关联度差和集中程度低, 是导致京津冀环保产业协同发展推进受阻以及区域内尤其是津冀两地环保产业发展速度慢、水平低的重要成因。从问题成因出发, 京津冀环保产业协同发展应致力于形成关联度强、集中度高的环保产业集群, 有效途径则是坚持规划先行, 就京津冀环保产业的发展出台重点突出、目标明确的区域规划。通过协同规划和科学布局, 缩小三地环保产业的发展差距, 形成区域内环保产业合理分布的格局和上下游联动的效应, 实现环保产业发展的效益最大化。从根本上说, 应加强京津冀环保产业协同规划的立法建设, 在此基础上建立京津冀环保产业协同规划的法律机制, 将有助于推动区域环保产业协同发展的关键要素法制化。

1. 制定京津冀环保产业协同规划法律法规。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已有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就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区域规划立法提交了相关议案, 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机制也早在2017年就已正式确立。京津冀环保产业的协同规划可遵循相同思路, 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京津冀环保产业协同规划出台专门法律、国务院就京津冀环保产业协同规划出台行政法规、相关部门规章或者将区域环保产业协同纳入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项目为目标。具体操作层面, 第一, 京津冀三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就区域内环保产业的协同规划进行常态化交流、磋商, 力争形成一致意见, 并由三地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相应的区域规划立法建议。第二, 在京津冀三地政府牵头下, 三地环保部门、工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就京津冀区域内环保产业的协同规划向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建言献策, 寻求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第三, 京津冀三地人大在整合现有调整环保产业发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础上, 就环保产业的区域协同规划确立紧密型的立法协同办法, 以出台相应的京津冀环保产业区域协同规划地方性法规。

2. 理清京津冀环保产业协同规划的法制要素。

环保产业的区域协同发展规划可以为京津冀环保产业的协同推进奠定基调、指明方向, 区域规划立法可以为规划的制定、实施提供硬性约束, 从法治层面保障一张蓝图干到底, 而规划立法的可操作性有赖于明确环保产业协同推进的关键要素, 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制加工。(1) 明确京津冀环保产业协同规划的法制主体, 即规划起草机关、审批机关、实施机关及各主体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当前京津冀三地各自的环保产业发展和产业转移方面的规范、政策进行总结整合, 使之统一适用于京津冀区域; (3) 对区域内环保产业的产业规模、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作出明确指引, 确定应当转移和集聚的环保产业, 对三地环保产业园区的发展进行专项规划; (4) 由于环保产业的协同规划涉及到三地的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环保部门等多部门的协同, 而环保产业的发展仅作为各部门的职能之一, 难免出现部分地市、部门不重视和不配合的现象, 因此应当由三省市的相关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协同规划事宜, 并成立专门的、权威性的法制协调机构, 确保协同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

() 建立京津冀环保产业对接对标的法律机制

京津冀三地环保产业发展的基础不同, 面临的压力和能够得到的支持差异较大。长期以来, 京津冀三地各守一亩三分地”, 行政区划对环保产业的跨区域对接限制严重, 制度层面统一规则和统一标准的缺失导致无法形成互联互通的京津冀环保产业链。鉴于此, 应在区域整体思想的指导下, 运用法治思维, 搭建稳定、统一和衔接顺畅的京津冀环保产业对接对标法律机制, 从区域整体视角重新配置环保产业发展所需的资源, 充分发挥三地各自的比较优势, 实现三地环保产业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1. 依法成立京津冀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是依法经登记注册成立, 从事环境保护相关生产、服务、研发、管理等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是环保产业内部的协调、自律组织。中国1984年就已成立了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迄今包括京津冀三地在内的各地方也已经成立了地方性的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考虑到京津冀环保产业协同推进的需要, 可以创新性地在全国率先成立跨地方的区域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即京津冀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 。在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机构方面, 京津冀三地生态环境厅 () 、民政厅 () 都有权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并由三地民政厅 () 商量后择其一负责协会的登记注册事宜。此外, 为保障协会的依法、有序运作, 京津冀三地生态环境厅 () 、民政厅 () 应就协会与三地地方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关系、协会的业务范围、法律责任、会员管理、组织机构、资金运作等事宜出台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并就协会章程的制定进行充分指导和监督。

2. 构建京津冀产业园区合作共建法律机制。

产业园区是目前环保产业技术创新、示范项目建设的集中承载地, 也是地方环保产业的名片。现阶段, 京津冀环保产业园区还缺乏常态化的交流对接, 基于京津冀环保产业协同推进的需要, 应建立环保产业园区区域共建的法律机制。京津冀三地生态环境厅 () 及相关部门可就环保产业园区区域共建出具统一、明确的指导意见, 落实京津冀产业园区合作共建的归口部门, 充分挖掘环保产业的集聚效应。

3. 建立京津冀环保产业对标的法律机制。

京津冀环保产业相关标准的不一致会影响环保企业开展生产活动的压力和动力, 也会导致无法对三地环保企业开展统一协调的监督和管理。因此, 京津冀环保产业协同推进的前提是有统一的标准可供遵循, 建立京津冀环保产业对标的法律机制即是统一京津冀环保产业发展标准的有效途径。该法律机制的建立和构成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在京津冀环保产业内部选定先进、模范企业, 以其生产、服务、研发和管理标准作为京津冀区域内各环保企业的业务改进目标, 在此基础上开展京津冀区域内统一的环保产业对标活动; (2) 京津冀三地生态环保及工信部门就区域内环保产业对标活动制定行动方案等规范性文件, 从行业对标、工序对标、内部对标、专题对标等方面深化对标行动; (3) 京津冀三地生态环境厅 () 就环保产业标准的确定、更新等建立一套完善的系统, 并将对标活动成效与企业考核、奖惩相挂钩, 力争形成权责清晰、目标一致、行动有力和奖惩有据的环保产业对标法律机制。

() 完善京津冀环保产业科技创新的法律机制

环保科技创新是推动环保企业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 环保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形成的环保产业是中国经济新旧转换以及加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动能。立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及建设绿色、智慧雄安新区的政策背景, 京津冀环保产业应充分利用京津冀区域尤其是北京高校、科研单位集中的优势, 通过科技创新支撑协同推进。具体到相应的法律机制搭建层面, 京津冀三地当务之急应是在协同商议的基础上, 就区域环保产业科技创新颁布成文化的指导意见, 作为协同推进京津冀环保产业科技创新的规范性依据。

现阶段, 京津冀三地中只有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指导意见》作为促进北京市环保企业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的规范性依据, 除此之外再无针对环保产业科技创新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从科技创新层面促进京津冀环保产业的协同推进, 有必要在借鉴北京市相关经验的基础上, 统一颁布京津冀环保产业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 以明确京津冀环保产业科技创新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关键领域及保障措施等, 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环保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并着重关注以下重点内容。

1. 依法建立健全京津冀环保产业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

目前, 京津冀环保产业的主导技术和产品基本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重点技术也取得了一定突破, 但原始创新比较少, 这与环保产业大多是中小微企业紧密相关。中小微企业规模小, 资金有限, 难以支撑耗资较大的原始科技创新项目。可以考虑在京津冀三地地方财政层面建立统一协调的环保科技创新资金拨助及成果奖励机制, 为中小微企业开展原始创新提供经济支持。此外, 扩展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京津冀三地应通过激励银行发行绿色信贷、企业发行绿色债券、保险机构发行绿色保险等方式, 有效带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环保产业的技术改造。

2. 建立京津冀环保科研专家合作机制。

基于京津冀由其是北京高校、科研单位高度集中的优势, 可以考虑由三地生态环保或者工信部门牵头, 以环保科研项目运行或者环保科研课题探讨的形式组织京津冀三地高校、科研单位的环保科技专家进行相关交流。具体操作层面, 可由三地代表性科研单位轮流负责组织, 并出具硬性指标, 由专家团体就京津冀环保科技发展现状、急迫需求、改进方向、技术方案等进行论证且出具相应的专家报告, 作为京津冀环保科技创新的重要技术指导文件。

3. 针对京津冀环保产业转移建立科技保障机制。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下, 津冀二地尤其是河北省承接了大量来自北京的产业转移项目, 其中不乏新兴的环保产业。为保障这一产业在迁入地扎根, 不断发展壮大, 有必要在环保科技创新方面对其进行重点扶持, 保障其在新的地域有新的动力。为此, 京津冀三地应该达成共识, 并联合出台具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就首都环保产业转移的科技保障工作进行统一、明确和易于操作的指导, 为已经转移和即将转移的环保企业吃下一颗稳定保障机制的定心丸

() 创新环保产业投融资的法律机制

环保产业投融资是拉动市场需求的重要动力, 随着京津冀区域环保产业规模的不断加大, 对于资金投入的需求也就日益增加。现阶段, 包括京津冀在内的中国各地方针对环保产业投融资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政策, 也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远未能填补环保产业发展的资金缺口。究其原因在于两点:第一, 地方政府往往在发现环保产业投融资中的问题后被动地、后置性地出台政策, 目的在于解决问题, 这类政策针对性虽强, 但无法长期、持续发挥作用。第二, 地方政府针对环保产业投融资所出台的政策灵活性有余稳定性不足, 导致很多投资主体因忌惮政策变化可能带来的风险而对投资环保产业望而却步。鉴于此, 京津冀三地应以环保产业投融资法律机制创新推动环保产业的持续发展, 从制度层面为环保产业投融资提供稳定保障。

1. 以前瞻性引领京津冀环保产业投融资法律机制创新。

以往各地方政府虽针对环保产业投融资出具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但大多后知后觉”, 能发挥作用的时间很短。京津冀环保产业协同推进是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应有之义, 相应的投融资法律机制创新应紧跟国家战略政策的发展要求, 贯彻党和国家的最新指示, 深入环保产业内部, 发现问题、了解需求, 把握环保产业投资主体和融资主体的利益契合点, 保证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不仅要起到解决问题的作用, 更要起到避免问题的作用。

2. 以稳定性带动京津冀环保产业投融资法律机制创新。

环保产业投融资法律机制创新要改变主要依靠传统的政府投资和银行贷款的局面, 由政府主导投资转向由市场主导投资, 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投资行为, 保障企业和社会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权益, 强化政府作为监管者的职能, 拓宽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 采取包括股票融资、债券融资以及融资租赁担保等多种方式, 集中解决环保产业发展的资金短缺问题。这其中的核心问题就是投资者的权益保障, 环保产业投资者权益依赖于所投资企业的经验管理效益, 风险显著, 只有从制度层面控制投资主体可能面临的风险, 给市场投资主体吃下定心丸”, 才能真正实现环保产业投资市场的繁荣, 从根本层面填补环保企业技术革新的资金缺口。西方发达国家早已通过专门立法规制环保产业中的投融资问题, 例如美国1980年通过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 该法又被称为超级基金法”, 旨在调整环保产业所需资金来源问题。京津冀环保产业的协同推进也应该效仿西方发达国家, 出台稳定、长期发挥作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充分动员社会资本进入环保产业。在环保领域稳定推行PPP模式, 扩大绿色信贷规模和绿色证券的规模, 对高环境污染风险的行业强制推行绿色保险, 设立环保产业基金, 开辟环境产权交易市场, 通过专项基金、政府奖励、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多元化途径解决环保产业中的投融资问题。

() 建立京津冀环保产业信息共享的法律机制

环保产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环保企业所掌握信息的广度和深度, 京津冀环保产业协同推进的一个大前提是三地环保企业能够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 机会的平等取决于信息的平等, 信息的平等又需要稳定、扎实的信息共享法律机制予以保障。京津冀三地应就环保产业信息共享展开充分的战略合作, 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寻求三地立法机关支持, 制定法规、规章, 对环保产业信息统计、分析、公布、开发、推广等职能进行细化规定, 并完善相应的责任机制 以此作为京津冀环保产业信息共享法律机制构建的法律依据。

1. 明确京津冀环保产业信息共享法律机制的职责分工。

京津冀三地的生态环境厅 () 作为本省 (直辖市) 生态环境制度建设及生态保护工作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 其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众多, 有必要专门从中选择某几个机构或单位规定为环保产业信息共享的相关工作归口部门。因为环保产业发展对信息的要求不仅量大, 更要求数据精准、更新及时, 如果没有专门机构或单位予以负责, 很可能会出现信息滞后、缺失等尴尬局面。京津冀三地生态环境厅 () 中都有专门的直属单位负责环境信息管理工作, 北京市为北京市环境信息中心、天津市为天津市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中心、河北省为河北省环境信息中心, 可将其设定为环保产业信息共享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生态环境厅 () 内部其他相关部门则负责将其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环境信息管理部门, 例如法制处或政策法规处负责向环境信息管理部门及时提供环保产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信息。至于三地环保产业信息共享相关的协调工作, 则由生态环境厅 () 内部的区域协调机构负责。作为专门负责京津冀跨地方环境事务的协调部门, 目前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内部设有协调联络处、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内部设有区域协调处, 河北省暂无设置相应机构。考虑到京津冀环保产业协同推进的需要, 有必要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内部设置专门的京津冀区域环境事务协调机构。

2. 搭建多元化的京津冀环保产业信息共享平台。

京津冀环保产业信息共享相关主体呈多样化特征, 相应的信息共享平台自然需要进行多元化搭建。第一, 建立京津冀环保产业信息共享工作例会和联席会议制度, 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工作例会和联席会议的召集主体、召开周期、参与主体及工作内容。第二, 推动建立包括京津冀三地生态环保部门、环保行业协会、环保企业、科研单位等在内的京津冀环保产业信息共享和交易平台, 公开信息获取渠道, 明确信息更新时限。第三, 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 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介, 建立研发、生产、服务三位一体的生态环保产业互联网信息共享机制。

结语

壮大环保产业是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推行绿色发展方式的题中之义。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稳步实施的大背景下, 要想在生态环保领域率先突破, 就必须充分重视环保产业协同推进。京津冀三地生态环保等相关部门目前已针对区域环保产业的协同推进展开了深入的工作, 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此同时, 关联度差、集中度低、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等问题仍阻碍京津冀区域环保产业协同推进的步伐。要解决这些顽固问题, 就必须从制度层面寻求根治之道, 其中当务之急是完善相应的法律机制。只有建立健全京津冀环保产业协同规划的法律机制、对接对标法律机制、科技创新法律机制、投融资法律机制和信息共享法律机制, 才能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实施提供持续的产业和生态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