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重大实践价值,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全面依法治国提升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的战略地位,并为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工作部署提供了根本遵循,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行动指南。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价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历史方位的变化,为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新的时代背景和实践基础。这就需要我们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新时代为什么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怎样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等一系列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新时代如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出发,在科学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和成就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答,指明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方向和战略地位,为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大部署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这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本质特征和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成熟掌握,以及中国共产党重视法治、厉行法治、践行法治的高度自觉。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指明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目标方向
习近平指出:“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指明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方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重大命题,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也是习近平总书记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所设计的总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提出,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目标的明确认识,也表明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可以说,“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大功勋之一,就是正式提出和深刻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构,形成独具一格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从而打破了西方国家在法学上的话语主导权,为实现中国法学的繁荣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什么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全面依法治国是什么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中国特色”体现在哪里?对这三个问题界定不清,便不能真正认识和理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所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什么关系?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放到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考量。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这就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政治属性与制度属性问题。任何一国的法治体系都是以一定的社会制度为根本依托的。不同的社会制度往往对于一国的法治体系有决定性的影响,使得一国的法治体系具有鲜明的社会制度特征。由于我国的根本社会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使得我国的法治体系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特征,根本不同于西方的资本主义法治体系。两者在经济基础、政权架构、政党制度、发展模式、意识形态等方面都有根本不同,这就决定了两者不可混淆,更不能相互代替。周叶中教授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一个最重要的本质特征,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意识形态,其核心即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但不可否认的是,两者作为法治体系的两种不同类型,本质上存有许多共通之处,并不妨碍两者的相互借鉴、相互学习。对此,习近平曾指出:“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全面依法治国是什么关系?要回答这个问题,需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与作用。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在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后,又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方面,法治体系义同法治国家,是法治国家的另一种表述,两者是近义词。另一方面,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密不可分。法律体系是法治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体系是法律体系的目标和归宿,两者分别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不同阶段的任务和重心所在。例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于2010年已经基本形成的情况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适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任务和目标,以实现由“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转变,最终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虽然法治体系与法治国家都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但前者侧重于微观路径,后者侧重于宏观目标。中国共产党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后,又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目的就在于在明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后,为其明确一个总抓手和具体路径,以保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顺利实现。正如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中国特色”体现在哪里?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体系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自身特色和发展方向是什么?从根本上讲,各国的法治体系都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都有其独特的实践基础和要解决的独特问题,因而,它们必然存有很大不同。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鲜明的人民民主特征;三是凸显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其中,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和最根本的保证所在,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正因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构成上也不同于其他国家法治体系,除了法律规范体系等四个体系外,还包括了党内法规体系。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贡献,不仅突破了传统“法”的范畴,使“法”的范围不仅包括国家法,还包括党内法规,也突破了传统法治理论,使法治包含了国家法治与党内法治两个层面,创新和丰富了法治理论体系,为人类法治文明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战略地位
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等一系列问题,并根据新的实践特别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的现实需求,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明确了其战略地位。
(一)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习近平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这就对法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进行了准确界定,将法治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对治国理政方式认识的偏差,我们一直将法治与资本主义挂钩,直到党的十五大才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实际上,如同市场经济与社会制度的关系一样,法治作为人类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与社会制度属性没有必然联系。法治与不同的社会制度相结合,就会呈现出不同的社会制度属性。人类治国理政的长期实践充分证明,“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从世界范围来看,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也表明,“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在地、天然地、本质地要求法治,离开法治的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就不会顺利和成功。所以,中国共产党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建设布局中分别提出了法治的要求,以发挥法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规范、引领、促进和保障作用。
(二)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根本保障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行了正式确认,并根据新时代的新特点对其作出了新部署。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顺利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根本保障。
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法治战略地位的认识日益深刻以及对法治重视程度的日益加深。尽管早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就将依法治国作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但党对法治的认识却经历了一个逐步加深的过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到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这是前所未有的,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法治战略地位认识的进一步加深。正如习近平指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顺利推进的根本保障,这是就全面依法治国与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而言的。尽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一个有机统一整体,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缺一不可的三大战略举措,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动力源泉、法治保障和政治保证。但全面依法治国无疑为其他三个“全面”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根本保障。
具体言之,其一,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不仅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方面,还包括法治方面。只有实现法治现代化,才能为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建设提供法律上、制度上的指引、规范和保障,保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证人民的主体地位,保证发展的成果惠及全民。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明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阶段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和重要举措,集中体现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通过的相关决定中。
其二,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全面深化改革意味着要突破现有的体制机制障碍,摆脱现有的各种利益束缚,要自我革命和自我革新,改革要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这些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其目的就是为了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习近平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其三,全面依法治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抓手和保障。因为全面从严治党既要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也要依据宪法法律管党治党。广大党员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我国公民,又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因而,既要模范地遵守各项党内法规,也要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之一,就是中国共产党既要依法执政,也要依规治党,并将两者有机统一起来。所以,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效抓手和重要保障。
(三)全面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指出:“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下简称“国家治理现代化”),就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因为法治可以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制度化、规范化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有效解决国家治理面临的困境和问题,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顺利实现。可以说,“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的要义是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一方面,法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障。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以法治作为基石。只有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念和方式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才能真正实现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另一方面,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与传统社会的人治不同,现代社会大都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而将法治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必然意味着将宪法和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最高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必然意味着将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领域均纳入法治的轨道,依法治理,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从而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法治建设的重大工作部署提供了根本遵循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工作部署提供了根本遵循。这些基本部署集中体现在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二、三次会议等作出的相关决议中。由于篇幅局限,下面仅就其中的几个重要方面进行阐述。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原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本质特征与根本优势所在。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这一原则“正确解释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人民民主的相互关系,为理顺法治与权力、法治与政治、法治与民主等关系提供了重要依循,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指明了正确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道路。”其中,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略依托,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之中。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关键要做到三点:一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系,认识到两者的一致性,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根本保证。二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保证人民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做到法治建设始终为了人民,法治建设始终依靠人民,法治建设成果始终惠及人民,实现法治工具性与目的性的有机统一。三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其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根本的制度平台、制度根基及保障,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此外,还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两个关键问题,即如何正确认识和回应“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如何正确认识与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审判权、检察权独立的关系问题。首先,“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因为两者一个是组织,一个是规则,不存在可比性。我国现行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均明确规定,党必须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可以说,“从理论上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党与法’的关系问题也已从法理与制度、党章与宪法的结合上得到有力回答。党与人民、党与国家、党与法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和谐一致、高度统一的关系。”实际上,实践中的真问题不是“党大还是法大”,而是“权大还是法大”,这才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习近平指出:“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其次,坚持党的领导与审判权、检察权独立并不矛盾,因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通过思想、政治、组织领导,并不是对司法机关具体工作业务的领导,在此前提下,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习近平指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是包办具体事务,不要越俎代庖,领导干部更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为我国审判权、检察权独立的实现提供根本保证。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下的司法独立不同的是,我国是民主集中制下的审判权、检察权独立。尽管法院、检察院可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但并不妨碍党对其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监督。
(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习近平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新十六字方针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原则指引,也是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的具体工作部署。其中,科学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目标在于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目标在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目标在于守卫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目标在于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奠定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与过去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相比,新十六字方针有了很大发展:一是表明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心从注重立法向注重宪法法律实施转变;二是表明我国立法的重心从解决改革开放初期“无法可依”问题,转变到提升立法质量问题,即立“良法”的问题;三是将司法列入了法治元素,将司法公正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要求和保障,表明了我们对法治的认识更加深刻和全面;四是对全民守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强调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建设”。可以说,新十六字方针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和主要任务,适应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具有更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新十六字方针要求我们做到:一要坚持科学立法,尊重立法内在科学规律,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走精细化立法之路,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要坚持严格执法,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的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确保2035年如期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要坚持公正司法,在继续推进以员额制改革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打好“组合拳”,以优化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为重点,以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为目标,同时规范司法行为,坚持权责统一,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四要坚持全民守法,加大全民普法宣传教育力度,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在充分认识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基础上,借鉴西方法文化合理因素,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文化基础和社会基础。
(三)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要的前提和基础在于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既应当具有一定的逻辑严整性,又应当保持适度的现实包容性”,因此,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于2010年基本形成,但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必须对其进行不断完善。特别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必然要求我们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一,应继续加强立法工作,适时开展“立改废”工作,一要抓紧制定一些亟需的立法,特别是要推进国家安全、文化、民生、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立法,以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要求;二要及时修改一些不合时宜的立法,特别是与当前全面深化改革不相符合的立法;三要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集中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废止过时的相关立法。
第二,应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制定出依法治国所需之良法,保障善治的实现。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我国立法的重心由“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科学立法解决的是立法的科学性问题,其目的在于保证所立之法符合立法的内在客观规律。民主立法解决的是立法的正当性问题,其目的在于保证所立之法尽可能地凝聚社会共识。可以说,“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依法立法解决的是立法的合法性问题,其目的在于保证所立之法严格遵循了立法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党的十九大报告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础上,首次把依法立法作为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制法与守法相统一的法治理念,凸显了法律对公权力的约束性,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
(四)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其中,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亮点之一,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贡献之一,这应该是中国共产党文献中首次出现这样的表述。党的十九大报告之所以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是因为“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最高法规范,但宪法的这种最高法规范性,有时却会因为法律等下位的法规范或者违宪性质的权力行使,而产生受到威胁或扭曲的事态”。应该说,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无疑抓住了加强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的核心环节。长期以来,我国宪法之所以实施状态不佳,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缺乏一套健全的合宪性审查机制。因此,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就必须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以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切实做到“违宪必究”,维护宪法权威。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一要发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积极作用,使其承担专业的合宪性审查工作,保证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常态化。过去,我们缺乏专业的合宪性审查机构,加上全国人大会期很短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十分繁重,导致合宪性审查工作难以常态化开展。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修宪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使其承担专业的合宪性审查工作,保证了合宪性审查工作的经常性开展。二要构建合宪性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适用对象、程序、标准、后果等,保证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五)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习近平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这是由依规治党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根本优势所在,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必然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只有作为领导者和组织者的中国共产党服从规则的治理、服从法治的训诫,即通过依规治党,培育全体党员的规则意识和法治观念,实现党内法治,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目标的实现。同时,依规治党对于依法治国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广大党员只有严格遵守各项党内法规,才会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保证宪法法律的良好实施。邓小平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在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国家,为了节省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只能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将执政党和政府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推动力量。因此,坚持依规治党,实现党内法治,无疑是最合理和现实的选择。
结语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了2035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远景目标即“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要实现这一远景目标,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因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长期以来,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是国外的法治理论,其虽然具有一定合理性,却只是对国外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学理总结和理论提升,是对国外法治模式背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因素的凝练和反映,不一定适用于中国,难以用来全面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例如,受国外法治理论影响,我国许多学者主张通过司法的方式实施我国宪法,而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下,我国司法机关既无法享受宪法解释权,也无权作出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拘束力的宪法判决,因而,以司法的方式实施宪法在我国显然是行不通的。因此,必须在借鉴国外法治理论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更好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离开了成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无法顺利开展,也无法获得成功。而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是我们2035年如期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根本保证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