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和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这标志着全面依法治国这一宏伟战略的实施进入了新阶段、提升至新层次、发展到新高度。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和根本立场在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法治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就必须深入领会这一核心要义的丰富内涵,把握这一立场的精神实质,明确依法治国的基础在于人民衷心拥护,最终目标是为了人民利益,不竭动力是人民广泛参与,成效尺度在于人民满意。
一、人民衷心拥护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深厚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历经艰难险阻、曲折迂回,经过对古今中外国家发展道路的反复比较与权衡,中国人民最终选择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反映的是全体人民的意志。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是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选择。中国共产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是听取人民意见、汲取人民智慧的结果,体民情、顺民心、合民意。
全面依法治国之路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坚定支持。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统领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取得重大突破,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格局逐步确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逐步建立,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在依法治国中得到贯彻落实。法治对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的作用和效果得到了充分展现。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深厚的群众基础。
二、人民利益至上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以这一思想为指引,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将人民利益至上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方面坚决予以贯彻。
首先,立法方面,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视权利保障与人民需求,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积极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人民呼声、回应人民诉求、体现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其次,执法方面,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流程最优、期限最短、成本最低、服务最好”的目标,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努力做到“无证明、少负担、零跑动”,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严格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克服懒政、怠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打造让人民满意、让群众放心、运行高效的新时代服务型政府。
再次,司法方面,必须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坚持群众路线。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进一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进一步健全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站服务”的集约化诉讼服务机制,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
另外,要强化便民法律服务。推进便捷高效、覆盖城乡、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保证人民群众及时获得有效的法律服务。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制定出台法律援助法,保障困难群体、特殊群众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
三、人民广泛参与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不竭动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要我们深深扎根人民、紧紧依靠人民,就可以获得无穷的力量,风雨无阻,奋勇向前。”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坚持相信人民、依靠人民,不断强化公众参与。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工作中,要最大限度地吸取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首先,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鼓励群众有序参与立法。深入推进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进一步拓宽公民参与立法的途径,通过书面征求意见、民意调查、征集提案、列席旁听等方式广泛倾听人民呼声,征求人民建议。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完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制度,建立健全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机制,准确把握不同群体利益的关系,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通过法定程序将人民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
其次,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对行政的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的决定时,应当认真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不得因为相对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打击报复。
最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方式,确保陪审员具有广泛代表性。扩大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涉及到公共利益、群体利益的案件,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确保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人身和住所的保护,调动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外,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智慧和重要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广泛参与。
四、人民群众满意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成效尺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成效如何,不应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的自说自话,而应当是以人民群众的评价为衡量标准。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有切身的、直接的感受,最有发言权,因此,“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赞成不赞成”是评判依法治国成效的基本准则。
首先,要坚持人民在法治建设绩效评价中的中心地位,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各项举措和法治化水平的总体看法、支持度与满意度,全面引入民众参评,提高群众评价在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中所占比重。
其次,要完善法治建设绩效评估制度,激发群众积极参与和督促法治建设进程的热情。评估前,要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微博、报刊杂志、电视电台、橱窗展板等,大力宣传法治建设评估工作的意义、方法,着力提升群众的关注度和参与率。评估过程中,要科学设计评估方案,优化评估程序,采取便于群众参与、有利群众理解、群众乐于接受的评估方式。
最后,要畅通评估结果运用渠道,强化结果运用,健全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成效的评估反馈与使用机制。评估结束后,要及时公开评估结果,认真梳理、深入分析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到法治建设中,精准施策、查缺补漏、问责追责,有效回应人民群众迫切需求,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充分发挥人民群众评价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
(作者系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来源:河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