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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陪审员法司法解释 将于5月1日实施

发布时间:2019-04-26

新京报快讯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博消息,4月2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马世忠通报一年来人民陪审员法的实施情况,并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相关情况。

马世忠表示,去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并于当日公布施行。一年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人民陪审员法相关司法解释和配套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该办法由司法部牵头,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制定,已于2018年8月22日施行。截至目前,全国共新选出人民陪审员近12万人,加上原来选任、尚未到期的人民陪审员共计30余万人。二是今天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主要是针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作出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三是今天一同发布的《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该《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制定,着重就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问题作出规定,也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四是《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和管理办法》,该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目前,该办法已经起草完成,正等待上述几家单位会签,也将于近期正式发布。以上四个文件,可以说是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的四梁八柱,对于保证人民陪审员法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马世忠指出,《解释》以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审判实际,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共十九个条文,主要包括案件参审范围细化、参加庭审活动规则、合议庭评议规则、开庭和评议事实问题清单、参审上限数等方面。《解释》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提供制度和机制上的便利和保障,如规定了开庭前告知、阅卷制度,开庭和评议事实问题清单制度等内容。《解释》针对“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和“驻庭陪审”等问题,明确了排除适用陪审制的案件范围,规定个案随机抽取规则,规范合议庭评议的发言顺序;同时,还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

马世忠强调,《工作办法》共有三十二条,分为总则、培训、考核与奖励、免除职务与惩戒和附则五个部分。《工作办法》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会同职责。鉴于人民陪审员法对培训、考核、奖惩方面的规定变化不大,《工作办法》紧密结合试点期间经验和工作实际,在人民陪审员培训方面,增加了技术支持、信息化建设,延长了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学时;在考核方面体现以德为先的考核标准,还从严格管理的角度,明确了任期届满应当予以公告,规范了考核结果异议申请和处理的时限,细化了显著成绩和突出事迹的具体情形,使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考核工作更加严谨、高效。

最后,马世忠指出,值此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发布人民陪审员法司法解释和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全面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积极推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全面改进和提高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水平,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学习好、贯彻好《解释》和《工作办法》的各项规定,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