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12日对外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以下简称《同录规定》),防止相关工作不规范、走形式甚至强迫认罪认罚等问题。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介绍,此次发布的规定共16条,明确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的目标任务、适用范围、录制内容、参与主体以及录音录像文件保管、使用规则等。
苗生明表示:“《同录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规定适用于所有认罪认罚案件,保存期限为十年。”
同步录音录像一般应当包含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听取意见过程的情况。
苗生明介绍:“其中包括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反悔的法律后果;还要告知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处理意见,提出的量刑建议、程序适用建议并进行说明的情况等等。”
苗生明表示:“开展此项工作,主要目的是促进实现法律规定要求的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实质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办案质效,防止听取意见不规范、走形式等问题。”
来源: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