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小组: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一)
主持人:郑泰安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邓世豹(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报告的主题是认真对待设区市法规的位阶,以价值位阶为切入点,提出三个问题:1、设区市法规的位阶能否被忽视。法律体系内部必须有位阶,要保证法律形式合理性,否则会混乱。2、设区市法规位阶不当然低于省法规位阶。在立法实践中,省级人大制定的法规并不当做设区市法规制定的上位法依据。3、影响设区市法规位阶的批准制度何去何从。随着设区市立法人才的成长,立法能力提升,以及城市管理法治化程度提升,批准制度的作用在递减,相反其负面影响却不可能减少,在“此消彼长”的背景下更加突出,废止批准制度是必然选择。
魏治勋(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报告的主题是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性质与范围,认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性质包括:1.派生性。2.不完整性。3.职权性。4.创造性。5.限制性。6.区分性。关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范围1.三大立法权限及其领域。2.目前学界有两种声音是“等内等”与“等外等”,其支持的是“等内等”。
伊士国(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报告的主题是论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认为新《立法法》对此规定得不明确,导致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存在一些不足:1.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存在一些模糊之处;2.设区的市与省、自治区在立法重叠领域权限划分不清;3.设区的市与原较大的市立法权限存在不衔接之处。此外,还要对新《立法法》第72条第二款中的“等”字作出明确界定。
庞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报告的主题是以备案替代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建议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制度改为备案制度,其理由及建议包括:第一,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采用批准制度的理由不充分。第二,以备案制度替代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可行性。第三,进一步完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监督制度的建议。
陈光(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人文与社会科学学报副教授)报告的主题是区域法治竞争视角下的地方立法协调,并就如下问题进行发言:一、从地方法治竞争到区域法治竞争是一种有益的升级。二、地方立法协调在区域法治竞争中的应然角色与实然处境。三、地方立法协调从依附到独立的动力与新型法治市场的形成。
汤善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报告的主题是地方立法不必要重复上位法的规制,并主要就如下问题进行发言:一、地方立法不必要重复上位法之危害。二、地方立法不必要重复上位法的认定。三、地方立法不必要重复上位法的规制。
王诚(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对协定与协议机制进行了阐述,认为美国经验在协定与行政协议的制度细节借鉴和行政协议的公共问责方面对我们有重要启示。首先,对中国的区域行政合作协议来说,完善公共问责的关键在于明确其批准或备案的机关。其次,确保区域性行政合作协议得到有效监控与民主问责的重要条件,是对行政协议充分的信息公开。
周元(云南省地方立法研究院研究员)对防止和克服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问题进行了阐述,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首先是部门利益入法空间形成和拓展的原因。其次,现行立法制度薄弱之处——为何难以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入法。最后,关于防止和克服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几点建议。
卞琳(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对地方人大代表立法提案程序制度探析问题进行了阐述,认为代表联名立法提案权弱化甚至被虚置的情形愈发凸显,认为地方人大代表立法提案权虚置之原因包括:1.列入议程制度设计的“唯出身论”。2.提案主体设置制度的不合理。3.立法规划对提案主体的预设阻碍了代表提案权的行使。最后提出地方人大代表立法提案制度之完善措施。
郭清梅(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讲师)对完善设区的市立法监督制度进行论述,对设区的市设定合理与科学立法监督制度提出如下构想:1.确立构建良好立法监督制度的基本理念。2.修改《宪法》及有关宪法性法文件中有关设区的市级立法权及其监督的内容。3.创制《立法监督程序法》以完善设区的市级立法监督程序制度。
李建新(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局限问题进行了阐述。提出为达到立法的目标,应当在制度设计中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和公众两类主体的优势,形成互补以增加立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点评人丁祖年(研究会副会长):本次会议主要围绕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讨论,实务性强,非常有意义。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阐述:1.关于价值位阶问题。2.关于权限问题。3.关于地方立法不必要重复的问题。对汤善鹏教授关于地方立法不必要重复上位法的规制问题进行了精彩的点评。4.关于立法协调问题。如何解决立法之间的冲突,对王诚教授提出的关于美国地方合作的协定与协议机制进行了表扬。5.对周元研究员提出的对防止和克服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问题进行了点评。第三方委托立法的问题,第三方应对立法专业研究,不能各种抄袭,要具备社会责任感,要有独立性。
点评人陈伯礼(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了阐述:1.位阶问题。主要涉及批准对位阶的影响,批准是一种监督。2.对学者中有关国家权力立法权对“等”的理解是“等内等”这个观点是十分赞同的。3.重复立法问题。下位法不必要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重复。4、提案问题。期望人大的运作更加民主化,解决现实的中国问题。
第七小组: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二)
主持人王肃元(甘肃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研究会常务理事)
易有禄(江西财经大学法治政府研究中心教授)报告的题目是《设区市立法权行使的实证分析》,围绕“对设区市立法权行使的观察与分析以立法权限的遵循为中心”进行阐述:一、设区市立法权行使的情况: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相抵触,表现在法律制定上较为明显,但总体上超越立法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现象不多见。二、列举事项范围的遵循:设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范围限于环保、城乡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三方面。三、法律保留条款的遵循:“越权立法”尚未成为设区市立法权行使中的比较明显的问题。
潘红祥(中南民族大学民族法制研究中心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民族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权和自治立法权》。第一,自治州、自治县立法存在些许越权现象,自治立法权的范围应该是本民族的立法实务,如城乡建设和管理及历史文化保护等。弄清楚自治立法权的范围,才可以更好地区分无自治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第二,在实践中,自治区、自治州地方立法权与自治立法权不分,甚至以地方立法权取代自治立法权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其内在的价值蕴涵,《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其固有的立法目的,维护法律文本的尊严,就是维护法治的权威。
李栗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在分析网络反腐的价值功能基础上,探讨了地方立法的合宜性,并提出以下观点:一、网络反腐中与地方立法的互斥性与应和性分析:1.网络反腐与地方立法互斥性。2.网络反腐与地方立法的应和性:网络反腐的“草根”性与地方立法中民众参与的广泛性相应和。二、地方立法在现阶段网络反腐中的必要性:1.完善法律体系上看,网络反腐的全面性需要立法的全面性、综合性。2.法律体系自身发展看,网络反腐面临的困境需要地方立法的灵活性与可能性的试错空间。3.社会治理的差异化需求,网络反腐中参与不均衡性需要地方立法先行。4.网络立法革新的现实呼吁等四个维度进行分析。三、对立法模式的选择、网络反腐在反腐法制体系的功能、网络反腐中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三个方面,对网络反腐与地方立法的和合宜性论证。
余俊(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报告题目是《大气污染治理中区域协同立法的问题》。关于大气污染治理中区域协同立法问题,余俊教授提出,地方立法效力何在?地方立法为何无效?地方政府的责任范围又涵盖什么?并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一、区域协同立法问题:1.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缺失。2.区域协同立法权限范围。二、区域协同立法模式创新动力:1.公众对健康环境权立法需求的驱动力。2.区域协同立法的政策推动力。3.地方协同立法的市场动力与挑战。三、区域协同立法创新的目标模式:1.明晰地方政府的行政主体地位。2.确立地方人大协同立法的机制保障。
李婉琳(昆明理工大学地方立法研究院副教授)报告题目是《引入地方立法重大争议事项第三方评估机制研究》,提出引入地方立法重大争议事项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总体构想,提出以下建议:1.要明确第三方评估主体的资质。2.确定评估的内容和标准。3.规范第三方评估的程序。4.重视第三方评估报告等。
评议人朱力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会常务理事):1.易有禄教授的发言很有意义,基于不断更新的现实,地方立法权实证研究很重要。地方立法仍有越权有照搬,可操作性较差,因此,针对这个问题可以继续研究。2.潘老师的发言,持赞同态度。对民族自治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区分界定准确。3.李老师,网络反腐与地方立法存在的互斥性和应和性剖析准确,协调好网络反腐法律规制中地方立法合宜性,有利于预防惩戒腐败。4.余老师的发言持赞同态度,经济协同好办,但法律区域协同好艰难,可借鉴《碳排放交易办法》研究大气污染区域协同立法的相关问题。5.李老师关于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发言很实际,有重大争议的可以评估,建议将“可以”改为“应当”,做评估至少要吸收意见,可能会降低成本,效果可能会更好。
评议人王子正教授(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对李老师网络反腐问题不太认同,没有明确网络反腐是哪一种,可能不太合宜,网络反腐不能由地方立法,应由国家法律调整或治安管理法调整。(只是一个个人观点可以参考)。随后,李粟燕教授明确表示十分认同王教授的观点,我国更应该建立反腐的自上而下的体系。
曹琴(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研究人员)报告题目是《新赋予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立法实践报告》,提出:1.加强立法队伍建设,重视立法人才培训。2.注重立法制度建设,规范立法工作机制。3.监督立法工作,加上备案审查力度。4.借鉴法检系统,加大信息化力度。
娄正前(江苏省镇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制处)报告题目是《地方立法特色的实现路径——以镇江市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条例为分析对象》,提出:一、敢为人先:实现地方立法特色的主观前提。二、目的与理念:实现地方立法特色的核心价值。三、创新制度:实现地方立法特色的主要内容。四、可实现性:实现地方立法特色的最终目标。
张涛(江西省委党校法学部讲师、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报告题目是《协同治理语境下设区的市立法能力建设探析》,就设区市立法能力建设协同方案提出:1.培养立法者的法治精神。2.增强协同立法成员间的互信。3.推动公众参与的实质化。4.加强立法智库建设等。
王沛(江苏省徐州市委办公室科长)报告题目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并从文件制定环节、备案审查环节、文件清理环节三个角度,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思考。
评议人王子正(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四位老师都特别接地气,从实践出发,用数据来研究问题较为可靠。建议可以运用技术的手段,可依靠模型等得出的结论可靠性大。娄老师从实践出发,积极参与其中去研究分析问题,加大人才的投入,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要解决。对张老师的发言表赞同态度,关于公众参与问题的有理论功底,呼吁实践学者要更多,法治思维运用的较好,建议题目中可加入“党内”二字,地方立法要有特色。
第八小组:青年单元
主持人:江国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会常务理事):
彭超(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报告题目是《法理逻辑与文本依据: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立法具体化》,从法理逻辑和宪法文本依据两个维度讨论了基本权利立法问题。
刘辉(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报告题目是《伦理义务向法律义务转换的限度》,就伦理规范不同群体道德共识的表现形式、伦理规范指导立法选择的限度、司法对道德诉求的谨慎吸纳三个问题开展论述。
梅扬(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报告题目是《授权立法要素论》,就如下问题进行发言:首先,授权立法的本源性问题是职权立法。其次,是授权立法主体的问题。再次,是授权立法的缘由。最后,是授权立法的事项。
多杰昂秀(中央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报告题目是《自治州双重立法困境及其关系法制化》,就如下问题进行发言:首先,设区市的立法权扩容,使一些地方形成了立法自治权和立法自主权的双重立法特征。其次,是自治州双重立法面临的主要困境。最后,自治州双重立法关系的法治化思考。
王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报告题目是《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新和完善》,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我国人民代表制度下国家权力的重新配置,其次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引领和约束。
王翔(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报告题目是《如何监督社区的市越权立法》,认为为了适应地方立法需求,我国应建立相应的立法监督制度。要明确审查主体,完善审查步骤,保证改变撤销权的行使,规定审查期限,建立立法监督责任制。
程庆栋(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报告题目是《论设区的市的立法权:权限范围与权力行使》,认为新修订的《立法法》授予了设区的市立法权,但其内涵和外延有待明确,并就立法权配置的历史沿革与合理性基础、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范围、省和设区的市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问题进行发言。
王霞萍(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报告题目是《<土地复垦条例>满意度评价的实证研究》,认为改善农民参与条例实施的可行途径包括:第一,提高农民的自觉性,培育农民参与的有序性,提高参与的整体性。第二,健全配套机制。第三,完善相关立法。
王钰(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报告题目是《<民法总则>中的立法语言失范问题》,认为术语表达法律观念,体现法律事务的本质特征。术语应当具有同一性、准确性、严谨性。
苏聪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报告题目是《批判性思维在立法评估中的应用研究——立足<民法总则>的批判性思考》,提出三方面建议:一是要考虑立法评估论证的相关要素;二是要考量立法评估论证的标准,三是要树立立法评估论证的一般规范。
王晓晨(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报告题目是《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研究——基于<河北省邮政条例>的实证考察》,提出:1.探索建立独立第三方立法后评估主体模式;2.加强公众参与,畅通回应机制;3.科学合理的设置评估指标;4.综合运用现有研究方法并探索新方法。
李扬(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报告题目是《法规清理长效机制构建》。法规清理的长效机制构建,认为我国法规清理实践首先是要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其次是构建多元化的法规清理方式。
点评人蒋立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会常务理事):总体上来说,我认为书本知识学习起来较为容易,但读懂实践仍然需要长期的积累。彭超老师的发言很精彩,但理论仍需结合实际,这一点仍需要得到改进;刘辉同学的论文应当先突出问题研究的重要性、必要性,另外后面所提到的党内法规的问题过于笼统,不应只从理论层面上来研究;梅扬同学的观点把握的很好,但存在语速过快的问题,另外,可以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梳理总结再作论述,会比单独的理论研究更有说服力;王丹同学的题目范围还是很大的,建议多总结实践经验,提炼自己独到的观点;王翔同学理论上把握的很好,但存在缺乏实践的问题;王霞萍同学则没必要过多阐述土地复垦意义方面的内容,另外在调查问卷的时候应该考虑更多内容,如普法成本等,多作定量分析;苏聪聪同学,可以多借鉴一下其他学科优秀的文化和方法论,毕竟法学方法论的作用还是具有局限性的;李扬同学同样是实践上的问题,建议考察实际情况后再论述,这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搞清事实才能找到感觉,进而指导理论,正所谓要抓住主要矛盾。
点评人陈俊(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会常务理事):蒋教授的点评有许多真知灼见,大家的发言都非常精彩,许多论题也很贴近时代主题,同时具有新颖性。梅扬同学的论题很有时代气息,问题也很具体明确。在这里我提出个人的两点参考意见:有些例子并不完全贴合你的文章主题;另外结论部分有些表述存在部分问题。多杰昂秀的论题很有价值和启发意义;王翔同学的发言比较前沿,但关于越权立法部分的理由有些勉强;王丹同学的论文很新颖,但监察体制创新的出发点应多考虑检察院反腐败的问题;王霞萍同学,在数据采集上数量偏少,另外建议结合相关上位法《土地管理法》进行论述;最后,四位硕士研究生的论题都很前沿,都采取批判性思维来考虑。但是应多考虑辩证思维,法律依据。比如《民法总则》确实存在部分不完善的地方,但由于刚刚出台不久,批判不宜过于激烈;李扬同学对法规要作具体分析,法规的内容很宽泛。
熊文钊教授:关于法规清理这一方面,我认为结合十九大作出的合宪性审查的报告,下一步有进行冲突法规清理工作的趋势,这也将是一个热点问题。研究题目除了后评估、法规清理等,还可以考虑合宪性审查等主题,大家可以结合这些主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这也将是青年学者以后多应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