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小组:法律体系的完善
主持人: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会常务理事)
王志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报告题目是《<立法法>第七条之立法权限贯彻问题——以<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为基础的分析》。《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诸多内容,都可能与刑法的基本原则产生相应的矛盾。这反映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于刑法这一基本法律行使立法权限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着“失范”甚至“违法”的问题。具体而言,总则性条款的内容的修改以及权限划分和修改程序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且《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内容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背离。在今后对于刑法等基本法律进行修改的立法活动中,不仅应严格遵循《立法法》第7条的规定,更应由有权机关进一步制定更为明确化的细则,增加其可操作性。
熊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报告题目是《房地产税立法中的地方自主空间》,认为房地产税是典型的地方税,具有高度地方性,授权地方参与房地产税立法具有必要性。授权地方立法,不仅具有合理性,而且同时具有合法性。因此对于房地产税,应当在坚持统一立法的前提下,通过中央授权给予地方足够的参与空间。基于这个思路,要保证中央统一立法下“授权地方”模式的顺利运转,最为关键的事情是要设计授权事项、被授权主体、授权权能三项核心机制。房地产税立法模式选择的未来进阶,一是中央统一立法下的地方选择权,参考日本《地方税法》的做法赋予地方选择执行的权力较为理想。二是地方自主立法的配套法律机制。
骆梅芬(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报告题目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研究》,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制建设还存在诸多困境,既存在主观上的疑虑,同时也存在客观上的障碍。针对如何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入法,提出以下4点建议:一是坚持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结合,促进系统性融入;二是坚持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相结合,实行区别化融入;三是坚持综合立法和专项立法相结合,力争全方位融入;四是坚持立改废释相结合,确保无障碍融入;五是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相结合,实现高质量融入。
杨合理(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报告题目是《<宗教事务条例>修改的意义及亮点》,认为《条例》修改具有诸多亮点:一是《条例》强调国家尊重并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二是对打击宗教极端主义,禁止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另外,《条例》明确规定宗教教育、宗教与教育及互联网传教,使宗教教育与互联网传教有法可依。此外,《条例》明确规定宗教界合法财产的保护及对宗教资产的规范;最后,《条例》明确规定宗教团体的职能、宗教活动场所的职能等。
李大庆(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报告题目是《税收立法的要素解析和权力规范化配置》,并就课税要素进行了法律分析,认为课税要素应对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构成性要素;第二类为调控性要素或非构成性要素。提出财税立法应当是整体性法制,应同时考虑从收入和支出方面进行论证,以符合法律目的。
张小军(陕西师范大学副教授)报告题目是《新修<计生法>溯及力之困境及再修订》,认为应赋予新《计生法》有利溯及力。但由于赋予新《计生法》有利溯及力属于立法上的溯及既往,不宜由地方执法或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中自由裁量;同时新法溯及力问题也不宜由地方性法规规定。新法有无溯及力或者溯及力到底如何也不宜由各省市地方立法制定,应由全国人大制定修正案修改。
叶一舟(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副研究员)报告题目是《对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问题的重新审视》,对《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提出以下建议:1.立法内容应兼顾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2.对紧急权力进行规定。3.统一立法与分散立法相结合。
李亮(浙江警察学院副教授)报告题目是《社会治理泛刑罚化到社会化》,并提出:第一,从派出所角度看,派出所处在基层一线,处理的事情范围广、数量大,是典型的“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第二,社会治理与泛刑罚化。第三,社会治理与社会化。第四,基于派出所法律实施的社会治理社会化与法治化。第五,派出所的执法发生在法律系统与社会系统的交接地带,社会化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自身的力量,尤其是激发了公民私权的本能。
赵一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报告题目是《民法总则对司法解释的吸纳:实证分析与法理反思》,提出以下两点建议:1.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针对不同部门法实际情况建立一套逻辑位阶清晰的判别标准;2.司法机关应当准确认识自身在这一制度实践过程中的结构性地位,更加审慎地行使司法解释权,严格控制抽象型司法解释。
点评人石东坡(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志祥教授在立法体制、机制方面提出了很多精辟的结论,强调了依法立法的重要性;熊伟教授的逻辑力和说服力很强,进行了深入论述,很具有说服力与感染力;骆梅芬所长的观点还可以更进一步考虑,入法不在于确认问题,而要融入法制建设中;杨合理教授应当注意宗教事务临时场所的界定问题,和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众多宗教现象,以及宗教传播与教育间的关系;李大庆教授对纳税义务、课税要素的分析是亮点,在税基扣除这一问题上,税收征收方面是否存在自主空间等问题上还要做更多考虑;张小军教授还应该考虑一下如何看待法的效力的问题;叶一舟教授另辟蹊径,论题很有意义,在自由主义弥漫的当下,需要相对集中的宣告性立法;李亮教授需要考虑贯通性思维,社会治理应得以回归,所作的社会化仍需精准定义;赵一单老师应对司法解释表明立场,考虑如何确认司法解释的作用和角色。
点评人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伟教授的文章,房地产税具有一定的地方属性,税收法定作为一项原则,并未在宪法中得以明确规定,这是比较欠妥的。在原则上应坚持税收法定,但税率等要素问题可以适当授权,设定权不可以授权,但可以赋予地方适当的规定权;骆梅芬所长的想法很好,但入法方式很多,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是倡导性,而非强制性的;张小军教授,我个人认为该观点对法的溯及力问题发生了变异,成了“从新兼从轻”,要区分法的效力与事实的问题,应当往过去追溯。另外,这一原则究竟作为单个法原则还是法的总原则应当予以考虑。
第四小组:改革问题与新兴问题的立法探索
主持人:王利军(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
郑泰安(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报告题目是《立法、改革、创新的“悖论”与“互动”》。首先回答何谓创新与改革以及与立法的交织和分割。接着从从对象的类型化角度分析“立法、创新与改革”关系。从问题属性转化角度分析“立法、创新与改革”关系。探寻立法规律的过程,要从认识论、实践论的维度和价值论的角度出发,正确处理三者关系互动的前提。
江国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报告题目是《国家监察立法的总体思路》,认为监察立法工作应当预先制定科学的立法规划,在形式一致、价值统一和逻辑严密的要求之下,合理安排各项立法工作的次序,按照“先总后分、急法先立”的思路,首先制定了《国家监察法》,《国家监察法》的立法应当做到,细化监察职权的规定,明确监察权行使的基本手段,明确监察对象的范围,完善监察组织的规定,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
李娟(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报告题目是《完善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相关立法的路径选择》,认为我国监察机关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监察范围和职权不够明确,监察力度和透明度不够,监察救济程序缺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监察机构的地位以保证监察效力,完善监察职权的行使,明确监察范围以实现监察全面覆盖,从而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行政监察法律制度。
侯宇(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报告题目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省思》,认为监察委员会制度是历史发展 的必然,完全具有正当性。将“留置”界定为“监察特别强制措施”,使得监察制度与检察制度有效衔接,避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因位高权重而无法对其权力的制约。
扬智勇(北京市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报告题目是《国家监察:国法与党规之间的和谐构筑》。国家监察的主要权力。(一)、国家监察的主要职责、调查权。(二)、调查权与侦查权种之属关系。(三)、调查权分类:扣押、冻结、查封财产,逮捕,监听,跟踪,监视等方面。(四)、调查权属性,特殊权力属性:行政权、強制权。二、国家监察委员会接受法律监督的问题。三、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和处分权的关系。四、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法律规制与使用问题。五、综上所述,不解决、不思考上述问题,监察委员会将变成一个新的贪污腐败的平台。
薛长礼(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报告题目是《高龄劳动者就业促进立法论析》,认为我国应就高龄劳动者就业促进问题进行专门立法,并对三种外国立法模式进行阐述,认为结合我国高龄劳动者的社会需求和域外立法经验,在制定高龄劳动者就业促进立法时,我国选择单独的立法模式较为妥当。应就立法目标及责任主体、禁止年龄歧视制度、高龄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增加高龄劳动者就业机会的制度、配套社会保险制度进行具体立法。
王泽庆(天津市人大立法研究所所长)报告的题目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引领与保障的研究与实践》,认为:一、对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认识。二、促进区域发展的立法例研究。(一)国外促进区域发展的立法例。(二)国内促进区域发展的立法例。三、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引领与保障的实现途径研究。四、引领与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立法项目建议。(一)国家层面立法项目建议13项。(二)三省市协同立法项目建议10项。(三)天津本地有关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立法项目11项。五、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引领与保障的工作机制。
吕宁(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报告题目是《论区域协调发展法制化的逻辑起点》,将区域协调发展法制化逻辑起点分为主体、客体和空间三个维度。主体维度上应强调区域内主体之间的连带关系,着眼人与区域发展、社会发展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以个人和社会关系为落脚点。客体维度上应始终立足于人权,以区域发展的权利为落脚点。空间维度上应将区域发展中的人和区域紧密相连,强调区域内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赵谦(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报告题目是《领导干部人情泛滥的监察困境与规范补正》,提出:一、领导干部人情往来标准规范设定难于操作。二、隐身敛财方式逃避规制之监察困境。三、山头主义盛行阻碍查处之监察困境。四、明晰正常人情识别规范以划定人情边界。五、确立多元化敛财监督规范以充实防范手段。六、健全干部选拔任用规范以瓦解山头主义,设定干部交结监督规范、完善干部排挤救济规范。
申海平(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讲师)报告题目是《通过法律授权实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申老师对改革的法律授权制度的几个核心要素逐一加以探讨,认为申请改革的法律授权应当至少符合四个条件:一是改革的动机良好、目的正当;二是改革创新需要突破既有法律,或者需要国家层面创设新的法律制度作为依据;三是国家层面立法或者修法的时机尚不成熟;四是地方或者部门具备改革的条件。
点评人王称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有5位专家提到了国家监察问题。既有宏观看法,又有微观观察。对黄丽云老师和赵谦教授的关于领导干部人情泛滥的检查困境与规范补正问题进行了表扬。2.对区域协调发展问题进行了权威性的研究和探索。王所长对立法和实践问题有很好的指导作用。3.薛长礼教授对高龄劳动者就业促进立法问题的发言很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4.对立法改革创新方面,郑教授的和申老师的观点可以互补,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总而言之,各位专家的观点都值得认真拜读。
点评人胡弘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1.首先对会场发言进行了总结。本次发言包括改革问题和国家监察和授权立法等问题。2.对郑教授的改革和立法之间不存在悖论问题给予赞扬。指出从宏观和历史的观点,从认识论、实践论多方面进行了阐述。3、江教授的课题很宏观。非常全面,对监察权体系、监察权受到监督等多方面进行了阐述。4、李娟教授对监察委员会的必要性进行了阐释。5.侯宇老师对调查权和留置权问题进行了深刻的谈论和阐释。6.扬智勇律师对国家监察对象的分类的阐释很新颖。7.薛长礼教授对高龄劳动者就业促进立法问题的论述值得关注,是一个新兴领域。8.王泽庆所长,针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引领与保障的研究与实践产生了强烈的典范意义。值得学术上的思考。9.吕宁教授,对区域协调发展法制化的逻辑起点问题中关于人权的思考值得表扬。10.对黄丽云老师和赵谦教授的关于领导干部人情泛滥的检查困境与规范补正问题文章给予表扬。
第五小组:立法理论与立法方法
主持人:于兆波(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小军(陕西师范大学副教授)
赵雪纲(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报告题目是《卢梭论人民主权和立法者》,提出卢梭认为只有人民能不间断的永久的代表主权。人民作为主权者,代表主权的最高表达形式,就是要制定法律,通过人民来形成公意,是人民主权的最高体现。代议机构不仅仅是一个行政机构,而这种机构又是不可或缺的。在国家处于重大变革的危难时期、难以处理方向性问题时,立法者或者政治领袖高于民意代表机构,因其要指引代表机构的方向。卢梭提出的问题也会给今天的形势予以启发。
石东坡(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报告题目是《完善立法审议行为及其法律规则的主要举措》,认为只有以审议为中心,才能反映参与人员的代表意义。要克服隐形立法者对法案的消极影响,要关注审议过程。并提出如下对策措施:第一,立法审议在立法实践中应具有特殊意义和显著地位。第二,树立立法审议的“优选”维度。第三,实质性地运用立法辩论方式。第四,优化立法审议的行动规则。第五,夯实立法审议的辅助支撑。第六,在大数据基础上丰富立法审议方法。第七,助推立法审议规范的系统化。第八,在已有选举法、组织法、代表法修改的基础上,省级人大可以和适宜进一步完善选举法实施的相关规范。
唐勇(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报告题目为《形式法治视野中的“中华民族”》,认为“中华民族”已经是一个一般的法律概念和不完全的基本法律概念,但还不是一个宪法概念。只有将“中华民族”写入《民族区域自治法》,才能将“中华民族”上升为完全和真正意义上的基本法律概念。通过构建少数民族语言中的“中华民族”概念,助推“中华民族”入宪把所有使用中华民族概念的法律进行统一,建立相关法律体系。
代水平(西北大学副教授)报告题目是《立法不作为的存在逻辑、识别困难及认定依据》,认为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建立宪法法院,专门来审查和督促立法机关的行为,这不仅符合权力监督与制约的基本法理,也是部分国家成功经验的总结。
潘爱国(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报告题目是《论立法监督制度之功能与完善》,认为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完善路径是要以批准、备案、审查、裁决的方式建立专门的立法监督机构;协调权力机关监督与行政机关监督的关系;强化司法机关立法监督职能。
丁轶(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报告题目是《组织合法性追求下的立法同形》。丁老师通过对地方立法重复现象做了解释性研究,并倾向于综合性较高的“组织合法性解释”。认为可以对当代中国的地方立法重复问题形成一种新的理解,这便是“建立在组织合法性追求基础上的立法同形”。
郭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讲师)报告题目是《中国立法合力论》,认为影响立法的因素包括:一、中共中央对立法的影响。二、高级领导人对立法的影响。三、法学研究人员对立法的影响。四、立法机关对立法的影响。
点评人杨登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从论文总体特征来看:大家的选题比较分散,几篇论文涉及的方面很多。正由于选题的分散性,其视野看起来更开阔,从不同角度论述立法问题。石东坡教授的选题很好,研究立法学大多对于立法权限划分,立法程序方面研究,是独特的视角。代水平教授对立法不作为发生根源进行了深刻分析,提出了如何判定立法不作为的方式,论述方面有待展开。潘爱国教授的问题提出不是很清楚,结构上有待完善。丁轶教授的概念上有一些意见,丁教授用的是立法同形,而重复立法更为广为人知。郭辉老师的题目新颖,很有问题意识。
点评人黄建武(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有一些论文引出了问题但是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对完善立法审议等举措很有实践意义,但在如何细化上要进行实体调查;对立法不作为问题,应先说明中国有没有存在该种问题,因而对论文的前提需要进行补充;赞同立法同形的观点,认为立法重复是重复上位法,与同形还是有所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