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我国著名民法学家、烟台大学原校长房绍坤教授应邀在我学院学术报告厅作题为《<民法总则>重点条文解读》的学术报告。报告由政法学院院长孟庆瑜教授主持,学院相关专业教师、学术型硕士、法律硕士、本科生等100余人参加了报告会。
房绍坤教授首先简单介绍了《民法总则》修订的过程,然后深度剖析了民法法源之一“习惯”的概念,重点阐释了“习惯”在民法中的适用问题。房绍坤教授认为应从不同角度对“习惯”进行理解。其次房绍坤教授对《民法总则》重点法条进行了详细解读,例如:第16条,涉及胎儿利益的保护;第109条至第111条,涉及人格权的保护,并由此延伸讲授了宪法与民法的关系;第188条,有关诉讼时效,房教授认为应在主观标准下适用时效延长,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报告中房绍坤教授结合自身经历以及经典案例,运用幽默风趣的语言,生动的讲授方式,阐述了对《民法总则》的新观点、新看法。讲座结束后,房绍坤教授对同学们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政法学院院长孟庆瑜教授对房绍坤教授的报告进行了总结。此次讲座有助于与会师生深刻理解《民法总则》的涵义与作用,激发同学们对于民法学的思考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