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资讯

法治资讯

2015年度食品安全法治十大事件发布

发布时间:2015-12-15

 

      2015年度食品安全法治十大事件由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与深圳大学规制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共同发布。

      1.《食品安全法》2009年实施以来首次修订

      针对《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体现党中央提出的“四个最严”精神,以及适时反映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重大调整,《食品安全法》实施四年后就启动了修法程序,先后列入国务院2013年立法计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历时两年有余、通过多方征求意见、历经三次审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法被媒体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新法对原法中大约70%的条文进行了修订,并由原来的104条增加到了154条。新法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突出了食品安全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强化了食品安全源头控制,突出了对特殊食品的监管,加重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新食品安全法的通过,对于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进一步奠定了基础。同时,与新法相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完善,仍然刻不容缓。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会同有关部门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正修订与其履行职能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农业部着手就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展开研讨。

      2.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倡导“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会会精神,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2015年 6月16日至7月2日举行了一年一度的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本届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主题为“尚德守法 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18个中央部门围绕“法治”和“诚信”两大宣传主线,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宣贯、研讨交流、教育培训活动,大力宣传遵法守信典型,推进食品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弘扬尚德守法的行业风气和价值取向。

      宣传周适时宣传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努力推动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监管执法水平,积极引导食品企业及从业人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对于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法治意识,营造浓厚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发挥了积极作用。

      3.企业、政府和行业联盟向食品网络谣言开战

      2015年,娃哈哈饮料“含有肉毒杆菌导致白血病”、康师傅方便面“使用地沟油”、肯德基“使用六翅八腿怪鸡”等谣言通过微信、微博流传甚广。4月起,娃哈哈、康师傅、肯德基等企业,先后将涉嫌传谣的个人和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总体索赔金额初步统计超过6100万元。5月26日,在中央网信办、国家食药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等支持下,“净化网络环境、打击食品谣言”研讨会在京举行。多部门表示将联合打击网络食品谣言,紧密配合,联合执法,并建立健全网络失信黑名单制。8月28日,在前述四部门及新华社支持下,由新华网联合食品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及行业工作者共同发起成立中国食品辟谣联盟。9月29日,中国食品辟谣联盟公布第一期食品谣言榜,“玛卡是‘壮阳神药’”、“吃小龙虾等于吃垃圾”等5个网络谣言入选。

      食品网络谣言的泛滥,给公众带来“安全焦虑”,同时也伤害到整个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肃清网络食品谣言,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和科普宣传工作,积极培育市场化、社会化的多元力量,引入辟谣联盟等众筹机制和新媒体手段,严防谣言对整个产业构成灾难性打压。

      4.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抽检信息发布规范化常态化

      2月1日,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要求国家和省级食药部门汇总分析食品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2月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官方网站开通了“食品抽检信息”专栏,专门发布国家和省级食品抽检公告,基本做到了每周皆发布抽检公告。6月30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建立了食品抽检信息查询平台。该平台涵盖了总局2015年以来公布的抽检信息,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平台进行模糊查询,了解具体信息。

      至此,食品抽检信息发布工作步入规范化、常态化轨道。这对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水平有重要促进作用。

      5.辉山乳业高钙奶销售安全警示事件

      河北省食药监局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有一批次标称辽宁辉山乳业集团生产的高钙牛奶中硫氰酸钠检测值高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考值。为此,该局于9月24日发布了食品销售安全警示。之后,该局又对标称辉山乳业集团生产的其他7批次液态乳产品进行了应急抽样检验,结果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该局综合评估多次检验情况,于9月29日撤销了产品销售安全警示。9月30日,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发表声明指出,河北省食药监局存在执法过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法依据,检验机构不具备检验硫氰酸钠的资质,出具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程序等一系列问题。该协会要求河北食药监局公开道歉。

      此次事件表明,如何规范开展风险警示工作和妥当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需要加强研判和健全机制。

      6.国际研究机构“红肉致癌”报告引发热议

      10月26日,世界卫生组织(WHO)下属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发布报告,将加工肉制品列为“致癌物”(1类致癌物),将红肉列为“较可能致癌物”(2A类致癌物)。就加工肉及红肉的安全性,报告遭到中美等国肉类协会接连炮轰。世界卫生组织回应称,目前还无法全面揭示红肉和加工肉制品如何导致患癌风险的提升。但不会因为抗议而不认可科学报告,国际癌症研究机构提供了科学证据,各国家和国际组织将以这些建议作为行动的依据。11月4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2320卫生公益热线官方微博邀请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系教授马冠生在线答疑,以微访谈的形式回应当下热议,指导公众该如何正确吃肉。

      在经济全球化、“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有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不仅更为重要,而且更加迫切。

      7.农业部接连陷入转基因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

      本年度先后有三起状告农业部涉及转基因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起案件的原告为律师黄乐平,基于其向农业部申请公开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种类以及进口数量、三种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转基因大豆的安全评估结果和安全评估报告、是否拟在国内进行转基因粮食商业化种植及计划等转基因农产品信息未获得满意的处理结果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农业部拒绝公开上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案历经一、二审,最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申请公开事项属于问题咨询而非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为主要理由,驳回黄乐平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第二起案件的原告为北京市民杨晓陆,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公开孟山都为其草甘膦除草剂“农达”1988年在我国农药登记时提交的美国Yanger Laboratries实验室1985年12月23日做的毒理学试验报告。该案审理中,法院追加了美国孟山都公司为当事人。第三起案件的原告为北京市民杨晓陆、李香珍、田香萍,其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公开孟山都1988年为其“农达”在我国农药登记时提交的确认草甘膦“原药急性经口毒性为低毒;亚慢性及慢性毒性试验结果表明,该产品毒性较低;代谢试验表明草甘膦在体内无蓄积性,能较快地从体内排出;‘三致’试验结果表明该产品无致癌、致突变和致畸形;每人每天允许摄入量0.1mg/kg bw”的孟山都文件未经删改原件的扫描件。

      近年来,围绕转基因食品,纷争不断,一直没有达成各方认可的意见,以上案件是希冀借助司法的力量澄清真相的努力。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要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科学普及。显然,要对转基因食品问题达成共识仍需要一个艰辛的过程。

      8.“金箔入酒”事件舆论应对及时

      今年年初,国家卫计委官网刊登《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拟批准金箔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的函》,引发社会争议。由于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态度并不积极,舆论持续发酵。2月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副研究员钟凯在新浪专栏发表文章“金箔入酒真的安全吗?”指出,金箔入酒的新闻闹翻了天,消费者、行业协会和专家一致吐槽卫生部门,实际上这件事没那么复杂,只是听起来“不可思议”,触碰了公众敏感的神经。2月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就此召开媒体沟通会,对金箔入酒的安全性和必要性作出解释,回应了三个方面的质疑。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介绍金箔入酒对人的健康没有影响,既不会危害健康,也没有助益。对于是否有工艺必要性的质疑,他解释,国际上的金是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着色剂使用的,是为了满足感官的需求。

      此次“金箔入酒”事件应对及时有效,舆论风浪很快渐于平息。可谓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成功案例。

      9.“毒豆芽”系列案件首现无罪判决

      6月16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发回重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作出被告人郭某、鲁某两位芽农无罪的判决。此为一系列“毒豆芽”案件被作出无罪判决的首例。至此,“毒豆芽”事件出现了重大转机。自2011年沈阳“毒豆芽”案经媒体报道进入公众视野以来,特别是自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出台后,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罪判处芽农的案件数量陡增。尽管经科学界明确澄清,媒体多番报道,各界人士、专家多方呼吁,但“毒豆芽”事件一直难以妥善处理。争议问题集中在两点:一、制发豆芽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还是“农业种植活动”,从而界定豆芽是农产品还是加工食品;二、豆芽制发过程中添加含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无根水”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4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其中指出: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而首例无罪判决的主要理由正是公告中的这一表述。该无罪判决不仅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界限进行了明确划分,也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决具有重要示范作用。7月29-30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连续裁定三起“毒豆芽”案准予检察机关撤诉;8月1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起“毒豆芽”案的判决,发回重审。

      尽管出现了首例无罪判决,但执法、司法机关如何统一认识,妥善处理已决案件与未决案件,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毒豆芽”问题及类似问题,仍然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毒豆芽”问题是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个典型切片和鲜活样本。其引发的立法科学性问题、监管职责的划分问题、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问题、司法审判中心建立问题、新闻舆论引导问题、风险交流能力问题以及人权保障观念的确立等等问题,值得严肃对待、深刻反思。

      10.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法治化轨道

      近年来,我国网络食品零售、网络外卖订餐、跨境食品电商等互联网食品新业态发展迅速,伪劣食品、“黑作坊”等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显现。对此,监管部门反应迅速,积极探索网络食品监管法治化。2015年《食品安全法》在第62条和第131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8月,国家食药总局公布《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两部建议稿的亮点包括:网络食品经营应取得许可或备案;存在安全隐患食品要召回;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有一定的管理义务;进口食品应该附有合法形式的中文标签等等。

      这些探索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网络食品经营的门槛,有利于促进网购食品产业的良性健康发展。但在第三方平台审查、中文标签的推广使用中也存在一定的技术困难,有待未来进一步确立全国统一的平台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