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平台上的“搬运”“洗稿”等乱象,就该施以重罚。
2020年11月1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从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来看,聚焦的多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
如修订将作品类型从电影作品、“类电作品”统一为“视听作品”,既符合“视频时代”的作品呈现方式的现状,与民事诉讼法中的“视听资料”在表述上也保持了衔接,更易为大众所接受。新媒体小编创作的H5、Flash等作品,再也不用担心不是“按照传统的电影摄制方法创作”而被排斥在保护范围之外了。
新《著作权法》还有不少亮点,源于司法实践中已被广为接受的解释或惯例。如很多机构媒体和优秀的自媒体人苦于被一些无良媒体以“搬运”、“洗稿”的方式大肆侵权已久。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最本质的特征是具有“独创性”。单纯的事实消息,如对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的基本交待,不具有独创性。但“时事新闻”不等于“事实消息”,更不能等同于“不受保护”。
大量的新闻报道在基本的事实消息之外,均有独到的叙述和分析评论,很多优秀记者也都有自己独特的语言风格和叙述方式,记者的采访也需要经过记录整理取舍并置入对新闻事实的描述中,体现了个人独创性的新闻作品当然应归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
希望执法部门能以此为契机,加大对网络平台上以“搬运”“洗稿”等方式大规模侵犯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乱象的惩治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著作权法》修订还摒弃了填平原则,新增了500元的最低赔偿额,同时将最高赔偿额从50万元提高到了500万元。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额部分,新《著作权法》将权利许可使用费明确作为确定赔偿额的标准,并明确了一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加倍标准。这让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功能真正凸显出来。
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已纷纷引入惩罚性赔偿,并都已将最高赔偿限额提升至500万元之后,《著作权法》此番在惩罚性赔偿方面的修订可谓水到渠成。
本次《著作权法》修订中的亮点,大多对应着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痛点、堵点、难点,“搬运”“洗稿”只是众多侵权乱象中的冰山一角。灰色产业之所以能够在黑白之间运行,多数时候并不在立法不明确,而在执法不严格。
《著作权法》修订让执法的依据日趋科学兼具可操作性,新法也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进一步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全社会(包括线上线下)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还需要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合力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