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元 主题发言与点评
主持人冯玉军(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首先对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人员变动情况进行说明,熊文钊教授增选为副会长,增补常务理事人员4名,拟增补理事人员26名,请求辞去常务理事、理事的人员有两名。最后,变更本场发言人为7名。本场会议主要任务是:主题发言与点评。
刘松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研究会副会长):报告题目是《人大主导立法的几个重要问题》。针对人大主导立法着重提出四个问题:1.如何把握人大主导的范畴和基本定位。2.如何理解人大主导立法与其它立法参与主体的关系问题。3.如何理解人大主导立法的针对性和具体背景。4.人大主导立法如何推动立法引领改革的问题。并提出6点建议:1.对各类立法参与主体发挥作用的提法进行规范清理。2.建议将“主导”这一用语与汉语语言的基本含义和要求尽量对接起来。3.对党领导立法与人大主导立法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4.科学认识立法参与主体在立法中与民意的关系。5.将人大主导立法的关键放在审议和表决上。6.对委员长会议和主任会议在立法中的性质、地位和职权进行规范。
黄建武(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会副会长)报告题目是《论人大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功能与效力》,黄教授指出,非立法性文件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发挥的一个重要工具,它承载着规范国家机构和社会活动的功能。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表决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积极解决好其中的问题,能够更好发挥法律体系的支撑作用。
沈国明(上海市社科联党组书记、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报告题目是《用法治实施效果检验立法理念先进与否》。沈会长对怎样看待立法质量高低的问题做以下阐释:1.经济的发展是对立法质量衡量的重要标准。以碳排放指标交易所存争议和物业管理中的矛盾为例。2.立法必须根据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立法原理。3.主要社会矛盾发生转变,今后立法要恰当分配权力责任。4.立法有生命周期,应做好适时的立、改、废。
毛引端(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原主任、研究会副会长):报告题目是《关于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立法的若干思考》。毛副会长认为,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建议就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立法。第一,对立法的必要性考查提出两个视角:1.权利的属性和特点:创制性、全局性、权威性、法定性。2.地方人大决定权行使现状分析。第二,处理好两个关系:1.人大及其常委会同人民政府的关系。2.人大与党委的关系。第三,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的范围:定性和列举。并建议: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比较合适。应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责任形式和追究方式等。
丁祖年(浙江省人大法工委主任、研究会副会长)报告题目是《关于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立法的若干思考》。丁主任对人大主导立法体制机制的路径和实施提出如下几方面:1.人大主导立法的内涵,即人大在立法中的主体决定作用发挥的程度。2.人大主导立法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问题:①与党的领导关系问题;②与政府作用的关系问题。3.主导路径和措施:加强党的领导;完善立法各个工作环节,保证人大全方位主导作用;加强人大立法能力;加强人大支撑建设。
周祖成(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研究会常务理事)报告题目是《地方立法文本质量评估总报告(2016)》。周副院长的提纲为:1.评估定位。2.评估指标体系设计。3.评估实践操作流程。4.评估结果。5.评估发现问题。6.提升地方立法质量建议。7.对评估的补充说明与展望。
朱力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报告题目是《彭真主持新中国民法起草的理论与经验》。朱教授讲到彭真在主持新中国民法起草的理论与经验有以下三点:1.遵循民主集中制,多谋善断。既要在民主基础上“多谋”,又要在这一础上做到“善断”。2.科学立法,积极借鉴古今中外的经验。3.民法起草要符合中国实际,注意我国的特殊性。
点评人宋方青(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研究会副会长):一、各发言人围绕人大主导立法问题展开发言。关于到底什么是主导这一问题。刘松山教授持批判态度,丁主任认为人大主导占主体地位。宋方青教授认为人大主导并不是独占,具有其独特性。二、黄建武和毛引端教授,关于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从实证角度分析。三、沈国明教授,对立法实践的评估,他的观点很有意义。在立法实践中强调要调查研究,警惕凭经验立法。点评人张春生(研究会原会长):八位发言都很精彩,各有侧重,十分深刻,具有很强的问题意识,我们在学术界也要有怀疑精神。
第二单元 分组会议
第一小组:人大主导立法与立法体制创新
主持人:周成奎(中国法学会原副会长)、侯淑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会副会长)
陈俊(华东师范大学立法与法治战略研究中心主任)发言题目为《关于我国立法体制发展创新的若干思考》,他从党领导立法的发展创新,人大主导立法的发展创新,政府立法的发展创新,设区的市立法的发展创新,立法监督的发展创新几个方面对我国立法体制的发展创新作出理论结合实际的若干完善化思考,以期抛砖引玉、深化理论、服务实践,促进法治中国建设。
陈伯礼(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会常务理事):发言题目为《论人大对审判机关的监督》,阐述了对“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认识误区和人大对审判机关监督的规范基础与监督方式,提出了人大对审判机关监督的基本原则包括:适度原则、间接事后原则、程序合法原则,最后还提到个案监督的相关问题。
何伟明(浙江省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发言题目为《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研究》,以浙江省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为例,从以下方面阐述了人大主导立法的主动性操作问题:首先要抓住关键几条,防止在利益调整的时候久拖不决,要发挥人大主导优势,当断则断。其次,要使人大牵头起草小组成为常态。最后反思政府性问题,通过渐进的方式,完善执法等相关环节。
潘高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教授)发言题目是《论党委领导立法工作的机制创新》:在立法工作中,要发挥好党委的领导作用,至少应构建并创新以下几种机制:建立党委决策与立法决策衔接机制;建立重要立法请示报告机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立法协调工作机制;建立立法人才保障机制。
彭君(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文法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发言题目是《党领导立法的规范分析与完善路径》,认为坚持党的领导率先体现在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并从重点分析如下问题:现行宪法的制定开启了党领导立法的话语和实践探索;党领导立法的规范分析;完善党领导立法的实施路径。
李店标(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发言的题目是《我国国家立法权配置优化的面向》,提出我国国家立法权配置的确权优化、分权优化、授权优化、控权优化优化四个具体面向,以期推动我国国家立法权配置的科学确权、合理分权、规范授权和有效控权。
刘雁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就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问题做了阐述,提出以下建议:立法主要或一方应是地方,由于地方立法成本低,交给地方较为合理;共性大于个性,中央处理共性,个性交由地方;跨省跨市区的立法归中央。
点评人郑辉(上海市立法研究所副所长):各位都是从不同的侧面、学术、实务背景,对党的领导作用,人大的主导作用,立法体制方面进行了创新。
点评人:刘松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各位学者研究涉及的题材非常宽广,内容错综复杂,很多观点很有见地。陈俊教授提出了很多创新性的观点;陈伯礼教授命题很有新意 提出在我国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特殊性;何伟明教授结合地方立法的丰富经验,介绍了人大主导立法的实践和做法,其中关于少数人的意见如何采纳是新颖的命题;潘高峰教授对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机制构建的完善进行了创意性理解;彭君教授以历史文件的方法研究问题,在提供经验的同时也提出很多问题;李店标教授文本表述有一些模糊,只表述了最重要的部分;青年学者刘雁鹏关于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划分标准的论述,其提出的观点很有新意,是一种新的论述角度
点评人周成奎(中国法学会原副会长):未来的工作重点在于研究今后五年的立法工作,十九大正在召开,我们要根据十九大报告精神来思考今后五年内立法方面面临的挑战。十九大会议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新的任务。虽然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但是今后的完善与发展仍需要制定和修改大批的法律,需要更认真的研究。
第二小组: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
主持人:李小娟 (北京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研究会副会长)
宋方青(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报告的主题是立法评估标准体系的建构。宋教授指出:目前,立法评估标准体系逻辑上有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标准设置,使其更有操作性。评估分为立法前和立法后评估,我国传统侧重立法后评估,应加强改进。建构立法评估标准体系重中之重是有关合理体系的建构:1.立法评估标准的立法理论检讨。标准间缺少层次,实施效果欠佳。因此,要对各个标准进行细化。一级指标有多个,大多可以直接适用;标准包含多个层次,最后一个层次可以直接适用。2.立法评估标准和法律合理性的关联。①合理性是对法律最一般的评价。②立法评估标准体系与法律合理性相统一。③法律合理性来源于理性关联。法律合理性与法律关联,理论合理性与实际合理性结合,理论合理性是客观知识,实际合理性是应当制定什么样的法律。3.立法评估标准包含: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形式标准包括程序性标准,表达性标准,系统性标准,实质标准包含伦理、道德、适用方面的考量。
冯玉军(中国人民大学、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就中国法律规范体系与立法效果评估相关问题指出,评估分为前中后评估,其属性分别为不可靠的主观评估和可靠的客观评估。实际评估要以数据说话,但实际评估中不排斥主观评估。1.首先在立意与方法上,设计三类调查问卷,得出结论。2.在立法完备性中,调查结果显示公众对法律体系完备性的总体评价以中为最多。对于立法机制完善性,第一应将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作为立法程序的首要环节;第二要完善法律法规的起草机制。至于立法完备性总体评价,从动态角度看仍有较大完善空间。3.在立法科学性中。从立法符合实际程度、立法合理公正程度、立法科学性的总体评价等三个方面论证了立法的科学性。4.在立法民主性中以立法公开性、公众参与立法、专家参与立法三个角度对立法民主性做总体评价。5.在法律规范体系总评中,基于二级三级评估指标以及一级评估指标得出不同启示。
刘光华(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针对大陆高校主流立法数据库功能比较进行发言,并指出大数据为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能性。在我国,目前法律数据库存在的问题包括:1.法律存在非公共物品化的问题,以高校数据库为例。2.以商业化的模式存在,以国外商业文化入侵为例。3.碎片化版本。无统一的使用版本,学校因无力购买而不能获得完整数据库资源。4.数据库主权问题。我国忽略自身数据库的建设。由此得出:在“一带一路”和民族复兴的基础上,我们应呼吁更多的人去关注数据库的推广和使用,踏实做好数据库建设,避免被西方资本引导。
王子正(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对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问题进行阐述:1.地方立法为何要体现公众参与制度。从其意义上说包含三点①体现地方性法规的正当性。②体现地方性法规的适应性。③体现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性。2.存在的问题:①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足;②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③公众参与形式化。从6方面提出建议:第一,吸纳公众参与立法前期准备工作。第二,完善听证制度。第三,完善专家论证制度。第四,吸纳公众参与立法后评估。第五,建构立法民意测验机制。第六,建构有选择性的激励机制。并由此得出结论:不能理论性的呼吁和道德性的提倡,要加强实践,在机制上保证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现。
何跃军(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报告的题目是《立法质量保障:法规影响分析程序的引入》,从五个方面进行阐述:1.什么是立法质量。以程序要素,形式要素,实质要素三个层面论述。2.程序引入:法规影响分析程序,以程序的正当性促进立法实质正当性。3.立法梳理,当下国内立法与RIA的距离。立法规划阶段存在差距,在法案提出阶段存问题,在法案草拟阶段与RIA有一定距离。4.困难探讨:当前立法引入RIA必须解决的难题。5.建议探讨:当前立法机关引入RIA的可行措施。①树立基本认识与理念。②明确流程和步骤③建立推动单位与责任机制④未来推动的挑战和障碍。得出结论为:为最大程度实现为人民服务目的,在立法程序与行政程序尽早加入标准化的RIA。
孟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报告题目是《中国法治评估的再评估——以余杭法治指数为例》,孟涛副教授就如何改进中国法治评估体系提出:①建构严谨合理的法治理论基础。②指标体系之间要有一定的相关性。③区分专家和公众评估的利弊,并进行合理安排。④采取科学合理的权重分配。⑤对定量评估结果进行统计审查。
点评人周祖成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1.对宋老师的发言我表示肯定,他以合理性为主线研究立法评估问题值得肯定。2.孟老师对评估持批判性态度,提出评估指标有相对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3.冯老师对法律规范体系评估进行了发言,侧面讲了法律规范体系的方法。4.刘老师讲了数据库的问题,认为法律法规不应是商业化的工具,现阶段在做地方立法的数据,要做到避免商业化、碎片化。5.对王老师的发言进行认可的同时持保留态度,认为人大在立法中占据主导作用;6.对何老师的发言表示认同,认为社会风险应有评估报告,应将其作为常规性的工作。
点评人肖金明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对各位发言人的发言表示肯定。其中,有三篇文章涉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评估不能泛泛而谈,要运用法学思维方法进行考量。对合法性问题要进行合宪性审查。如何科学立法,规律很重要。第三篇,大数据科学化问题,要关注地方立法的数据库完整性问题,推动数据库的建设。针对公众参与立法,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效益是否有单项评估,是一个重要思考。法规影响分析程序是加强立法质量保障的一个重要程序。
李克杰(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围绕科学立法时代的中国立法学学科定位与改革方向发言,认为立法学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一直处于边缘化。因此,第一,要坚持科学立法,从立法理论、立法技术上要符合科学立法;第二,正确定位立法学学科,创新科学定位思路和方式;第三,建议从法治角度进行立法学学科的改革论证等。
张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就移动互联时代电子参与的中国迷思相关问题进行发言,提出:1.探索立法公众参与电子化革新的制度动力和多元评估机制。2.探索符合电子参与客观运行规律的具体制度设计。3.探索大数据时代的“智慧型参与”模式。
李燕涛(河北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师):关于法学家参与立法的话语沟通功能及其局限进行阐述,认为法学家在立法中具有三种不同角色:(1)政治系统和生活世界的沟通者;(2)良好社会秩序图景的建构者;(3)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的设计者。
点评人肖金明(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对立法学能否成为一个独立学科有以下观点:1.立法学作为课程纳入法理学不是特别合适;2.立法人才需求大,要建立相对独立的专门研究队伍;3.对民主立法问题缺乏较大的信心,在结合电子技术参与民主立法的情形下,要更多的发挥民主效应;4.民主参与事项更应注重基层民众的参与意识;5.新形势下,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更应注重立法权的参与权利。立法学研究需要更高水平的法学家,其他人员也要发挥好辅助作用。立法成本高低问题,其中立法评估成本较高。建议:研讨要增加讨论的环节;尽量提供文本或简本。
点评人周祖成(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有课程就有学科,应明确立法学学科的定位;张欣老师用数据说话的研究方法很好、分析问题透彻;电子化参与机制具有较大的可行性;正确对待权力不损害权利的行使,精准定位权力等;法学家参与立法话语沟通适应立法需要,具有重要价值等。